一、申請留校之要件:
(一)假日(二)放學後(全天上課以十七點三十分為準;半天上課以十三點三十分為
準仍須留校活動者)。
二、申請手續:
(一)學生填妥申請表經導師及負責之老師簽名,如須借用專業教室或工具,尚須經該
科科主任簽名同意。
(二)上述辦妥後,再交總務處及值勤教官審核蓋章(平時由教官核准,假日須教官及總
務處共同核准)。
(三)申請表共兩聯,完成(一)、(二)後申請者將其撕開,第一聯存放在傳達室,
第二聯留值勤教官處。
(四)週末、假日申請留校者,須提前兩天完成留校手續。
三、相關規定:
(一)申請之學生必須事前告知家長,若屬特殊狀況不及事前報備,亦須及時以電話聯
絡家長。
(二)留校活動若逢補校上課,必須配合其作息時間,不得造成干擾。
(三)假日來校一律著校服或體育服並攜帶學生証,經傳達室核對學生証及申請表第一
聯,核准在案者,始得進入。
(四)假日來校看書,為維護安全及維持讀書氣氛,男女同學須依規定,分別在指定場
所看書。違規者由值勤教官登記後,列入班級自強競賽扣分,若情節嚴重則依校
規議處。
(五)假日來校打球,須著規定之制服,使用漳和第二校區球場,並依申請時間及核准
場地使用。申請時須註明負責同學並保証使用場地清潔,違者查處。
(六)逢校區施工或特殊狀況,可暫停申請來校運動,待安全顧慮解除才恢復申請。
(七)全班性留校或導師在場督導,可利用自班教室。
(八)借用他班教室,而破壞設備者,追查責任議處。
(九)離校時間:平日廿一點三十分前,假日十七點三十分前。
四、本辦法經訓導會議通過後實施,若有未盡事宜,可適時補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