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時外出及提早離校辦法
一、臨時外出:
1、學生因重要之公、私務,須要臨時外出者,先向導師說門事由,導師視其必要性與家長電話聯絡求証後始可准許外出。
2、經導師允許之學生,再向輔導教官申請「臨時外出証」,若申請之事由非重要或可延至課後,得駁回。
3、領到「臨時外出証」後,須填寫「外出登記表」,返校後立即還証,並填報「返校時間」,完成手續。
4、「臨時外出」若屬公務,導師可自行將「點名表」之缺課,予以刪除,不必再辦公假手續。
「臨時外出」若屬私務,四小時下,由導師依上述原則處理;四小時以上者,另須持請假卡辦理正式手續。
5、「臨時外出證」一次一人使用,不得擅自留為己用或轉借冒用,違者校規議處。
二、提早離校:
1、學生提早離校之事由分:事假與病假兩類。
2、由請「提早離校」之學生,務必經導師與家長親自電話聯絡求証後,始可允許辦理。
3、導師核准後,當事學生至輔導教官處填寫「提早離校申請單」,若輔導教官審核時,發現不符得駁回。
4、填妥「提早離校申請單」分別由導師、輔導教官簽名,其中一聯存放學務處,另一聯交警衛備查。
5、次日返校,學生須持請假卡辦理正式手續,否則仍依曠課計算。
6、因病申請提早離校之學生,應視病情,由導師通知家長親自來校接回,否則仍應留校休養,以維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