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,但應隨身攜帶口罩,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,仍應戴口罩:
1.於室內外從事運動、唱歌時。
2.於室內外拍攝個人/團體照時。
3.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。
4.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(如:田間、魚塭、山林)工作。
5.於山林(含森林遊樂區)、海濱活動。
6.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。

主辦單位應遵守指揮中心二級警戒公告措施、地方政府大型活動相關防疫規定:
(一)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場域提供足量手部清消用品、提高公共廁所之消毒頻率並設有醫療應變措施。
(二)除指定販賣區外,場內不得販售飲食。
(三)室內活動不得販售無座位票,須落實實聯制,規劃固定入口,且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。

活動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,除補充水分外,禁止飲食。
(一)除主持、表演及致詞人員得於正式拍攝或進行時免戴口罩,其餘人員及參加活動者不適用飲食(補充水分除外)、拍照等得免戴口罩之例外情形。
(二)主辦單位經地方政府同意,得設置專屬飲食區域供民眾脫口罩飲食,該區域須落實實聯制、入口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,並不得邊走邊吃,亦不開放試吃。
(三)違反以上規定、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,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。